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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姚飞律师就明星“诈捐门”接受华西都市报专访
  2012/6/13  浏览 3164 次
新闻背景:红十字会,章子怡募捐视频无法作证
 
2010-02-27
章子怡不知何时才能跨越这些恼人的“门”
   前天中国红十字会首次以书面形式发表声明称“根据目前调查和了解”章子怡没有借名募捐,但因为章子怡此前的受访视频和博文都曾提及“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捐助方式”,因此该声明遭到了众多质疑。面对网友的种种猜测,昨天中国红十字总会筹资处处长再次回应解释,称视频的出处及真实性无人负责,无法作为相关证据。至于红十字会具体所做的“调查和了解”详情回答继续模糊。然而,网友称此举为红十字会“打太极”。
  “自从接到网友电话投诉后,红会方面对此事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查。”红十字总会筹资处处长陈启红表示“我们研究过网友提供的视频和博客,所有涉及的内容中,章子怡并没有明确说是在替红十字会募捐,只是宣传了红会的信息,是一种推广红会的行为,所以不能说章子怡以红会名义募捐,并且这段视频是网站转载的,它的真实性无人负责,无法作为相关证据。”陈处长还解释了如何界定“骗募”,“如果明确提出是替红会募捐,但公布的捐款账号却不是红会的公共账号,就属盗用行为。但我们在章子怡的戛纳视频中,无法看到这些证据。”但对于红十字会具体所做的其他“调查和了解”详情,陈处长则回避讨论,仅就博文和视频解释。
律师解读“诈捐门”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姚飞)
  记者:网络中公布的视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红十字会负责人对此的视频的解释是因为视频出处没人负责,所以不能用来当做证据。)
  律师:如果该视频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篡改、剪接等改变其真实内容的情形存在,该视频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
  记者: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官方组织是否有义务或者责任向公众公开所谓的“调查和了解”详情?
  律师: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公益组织,其工作的开展完全依赖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支持,由于此事件涉及公众对该会公益性、公正性的评价和知情权,我认为该会有义务或者责任向公众公开所谓的“调查和了解”详情。
  记者:在法律中对“骗募”的正规定义是怎样的,如果骗募事实成立会施以哪些惩罚?
  律师:普通公众认为的“骗募”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实质上构成我国刑法所指的“诈骗罪”,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诺而不捐”(意思为说过捐好多但最终却没如数捐赠)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诺而不捐”的行为规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向受捐助人公开承诺捐助的现金或者其他物资涉及的是用于救灾、公共利益的用途,那么承诺捐赠的人没有兑现该捐赠,那么受捐助人或者受捐助组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捐助人,由人民法院判令其兑现公开承诺的捐赠金额或者物资。 记者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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