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姚飞律师上书国家广电总局建议停止放映《非诚勿扰2》 |
2012/6/13 浏览 3289 次 |
律师建议书
——建议停止放映《非诚勿扰2》 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
敬启者
近日,本律师认真观看了由贵局审查通过且准予全国放映的电影《非诚勿扰2》后,发现该电影存在严重误导公众“故意杀人不构成犯罪”和“教唆公众实施协助他人自杀犯罪行为”的违法剧情。
在该电影中有这样的剧情:片中人物李香山患绝症、病入膏肓,其感到生不如死。随后,李香山的好朋友秦奋主动表示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于是秦奋为坐着轮椅的李香山举办了一场生前追悼会。追悼会会后,秦奋陪着李香山乘坐一艘破旧的渔船驶向大海中。秦奋将自杀意图十分强烈、坐着轮椅不能自救的李香山推到渔船的船头,然后,秦奋故意放开李香山的手,转身躲进船舱里,任由李香山坠入大海自杀身亡。 本律师认为,《非诚勿扰2》的上述剧情,同近年来在我国国内乃至国际上争论很久的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一样,无论是从我国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认为该剧中人物秦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来看,剧中人物秦奋在主观上有帮助李香山自杀的犯意,即剧中对白“我会让你有尊严地死”,客观行为上有:1、“帮已经不能自由行动的李香山开生前追悼会”;2、“将不能自由行动的李香山推上(非旅游用的)仅用于进海自杀的渔船”;3“将明知意图自杀、只能依靠轮椅行动的李香山置于渔船船头放任其坠入大海”。从因果关系上,如果没有秦奋前述“积极帮助行为”,已经不能自由行动的李香山就不会坠入大海死亡。因此秦奋的帮助行为和李香山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秦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怕与可悲的是:《非诚勿扰2》整个剧情并没有认为秦奋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相反还有“助人为乐”的美德之意,并且有教唆现实生活中的公众对意图自杀的亲友实施帮助自杀的误导作用。 本律师认为,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电影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诚勿扰2》上述剧情明显违反该条第(七)、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此,本律师建议贵局紧急叫停《非诚勿扰2》的全国放映,并责令该片制作方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和及时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待影片制作方重新剪辑掉该部分违法剧情后,再经贵局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全国放映。 本律师期盼贵局能积极履行法律赋予贵局的“电影审查权”,紧急叫停《非诚勿扰2》的全国放映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纠正《非诚勿扰2》中的违法剧情。否则,本律师将向贵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贵局“行政不作为”。 特此建议。盼回复!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
姚飞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15101200510630999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说明:主任姚飞律师的该建议,受到了《成都商报》、成都电视台、上海卫视、浙江卫视、各大知名新闻网等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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