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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我所攀枝花分所主任陈文友律师代理辩护的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经陈文友律师认真负责的有效辩护,成功将一审被判决死刑的日某某,二审改判为死缓。
四川省盐边县人日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运输5678克海洛因),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日某某不服,委托我所攀枝花分所主任陈文友律师辩护,日前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4)川刑终字第438号判决书改判日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